2014年消费税法令(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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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费税法令(减免)

供应
  1. 任何人  
    1. 筹资活动  
    2. 一年只获4次
  2. 发展商或土地持有人  
    1. 供应土地予政府进行公共建设  
    2. 需获地方政府批准
  3. 免税商店  
    1. 所有物品(已获皇家关税局批准)  
    2. 需是由机场、港口与边境免税商店出售
  4. 任何人  
    1. 在联合发展区域供应商品与服务给与马泰共同机构开发单位(MTJA)签署共享合约的联营公司与创投商
 
采购

  1. 最高元首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  
  2. 所有州统治者或首长  
    1.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  
  3. 联邦和州政府部门  
    1. 除石油与进口车外所有物品  
  4. 公共高等教育机构  
    1. 采购器材  
    2. 采购的器材是用于提供国家学术资格鉴定机构(MQA)批准的高等教育课程  
    3. 是向注册商家采购器材  
    4. 是利用投票基金采购器材  
    1. 私人教育机构,包括伊斯兰宗教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1. 采购多媒体设备  
      2. 采购科学及语言实验室器材  
      3. 采购技能课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4. 采购科学实验室化学用品、油气  
      5. 所采购的物品都是用来提供教育给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教育局批准的课程)  
      6. 是向注册商家采购物品  
    2. 中学  
      1. 采购多媒体设备  
      2. 采购科学及语言实验室器材  
      3. 采购技能课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4. 采购科学实验室化学用品、油气  
      5. 所采购的物品都是用来提供教育给中学学生(教育局批准的课程)  
      6. 是向注册商家采购物品  
    3. 私人高等教育机构  
      1. 采购多媒体设备  
      2. 采购科学及语言实验室器材  
      3. 采购技能课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4. 采购科学实验室化学用品、油气  
      5. 采购的器材是用于提供国家学术资格鉴定机构(MQA)批准的高等教育课程  
      6. 是向注册商家采购器材  
  5. 私人医院
    1. 医疗器材  
  6. 供残障人士的私人慈善团体  
    1. 人造肢体  
    2. 轮椅  
    3. 供残障者的电动/机械调节床  
    4. 点字机  挑竹签(Pick-up Sticks)  
    5. 哑巴文字电话  
    6. 供视障者的哨子  
    7. 视障者的白手杖  
    8. 订制鞋子  
    9. 助听器  
    10. 弱视援助器  
  7. 私人慈善团体  
    1. 不包括汽车和石油的物品  
  8. 任何入境大马的人士,除指定范围  
    1. 不超过1公升的葡萄酒、啤酒和麦芽酒  
    2. 不超过225克的烟草  
    3. 不超过3件服装  
    4. 不超过1双鞋子  
    5. 总值不超过75令吉的准备食物  
    6. 物品进口、随同个人或行李的物品  
    7. 不超过1个单位的个人携带式电动或电池充电设备  
    8. 所有物品,包括纪念品和礼物,总值不超过400令吉
    9. 从浮罗交怡岛、纳闽和刁曼岛带来的物品,包括纪念品和礼物,总值不超过500令吉  
  9. 国外旅游作家和记者  
    1. 采购通常使用的器材  
    2. 器材容易被识别,作家和记者通常都会用来工作  
    3. 所购器材是定期进口的以及在马来西亚是供私人使用的,并打算在工作完成后再度出口。  
  10. 持有永久居留权(PR)的外籍人士或任何大马人/ 持有有效工作准证的国外人  
    1. 采购任何款式汽车或一辆摩哆  
    2. 已经向负责注册汽车的相关机构登记  
    3. 于进口当天算起,3个月后会出口  
    4. 不限制于在纳闽和浮罗交怡岛登记的汽车和摩哆  若进行脱售、转移汽车或摩哆持有人,将会征收税务
    5. 若汽车或摩哆持有人出售或转变持有人,将会被征收税务  
  11. 任何进入大马的人  
    1. 采购物品和其他家庭用品  一定要进口,或通过行李带入大马  
    2. 在还未带入大马前,物品已被利用一段时间  带入大马目的是因私人要定期使用  
  12. 司机  
    1. 采购在纳闽和浮罗交怡岛登记的任何款式汽车或一辆摩托,或从纳闽和浮罗交怡岛运输的任何款式汽车或一辆摩哆,随后将退还给纳闽和浮罗交怡岛  该汽车或摩哆都注册于公路运输局  
    2. 在运输时,该汽车或摩哆都注册于纳闽和浮罗交怡岛官员  
    3. 该汽车或摩哆应该要抵达主要规定的区域 (每个运程逗留不超过30天,或1年内只能高达90天)
    4.  退还该汽车或摩哆到纳闽和浮罗交怡岛时,需要经过正确的过程  
  13. 任何人  
    1. 需经同样路径转移商品供修整或再加工  
    2. 若是不同路径送返商品,需获出口站官员认证信件  
  14. 进口商  
    1. 进口供修整后再出口  
    2. 需经由同样路径再出口  
  15. 进口商  
    1. 出口物品后再进口供修整或加工  
    2. 进出口商需是同一人  
  16. 任何公共机关  
    1. 供执法单位抽检的进口样品  
    2. 完成抽检后需丢弃  
  17. 进口商  
    1. 生产样本  
    2. 需个别进口供制造用途  
    3. 不可出售否则只能丢弃  
    4. 1年内需重新出口或丢弃  
  18. 进口商  
    1. 供运输物品用途的集装架和空箱,包括出口后再进口的瓶子、弹性工作包和圆筒容器  
  19. 进口商  
    1. 进口的集装架和空箱(包括瓶子、弹性工作包和圆筒容器),供装入物品后再出口  
  20. 进口商  
    1. 物品运输至另一目的地  
  21. 任何人使用空运快递服务进口的商品  
    1. 所有商品,包括香烟、烟草和烈酒  
    2. 进口商品总值不超过500令吉  
  22. 进口商  
    1. 运输过程中的所有商品  
  23. 任何人  
    1. 除汽车外,个人和家庭物品  
  24. 任何人士  
    1. 棺木(包括置放遗体或骨灰),必须有死亡证书证明。  
  25. 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士  
    1.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物品须供大使馆用途及向已注册者采购  
  26. 马泰联合指挥机构(MTJA)及联合经营公司或合约联营方  
    1. 在联合发展地区(JDA)特许豁免清单内的
  27. 马泰联合指挥机构(MTJA)及联合经营公司或合约联营方  
    1. 不在联合发展地区(JDA)特许豁免清单内的物品,但支付 50%税率。  
  28. 任何人士  
    1. 原油及未净化气体;物品由联合发展地区生产及直接供应给获马泰联合指挥机构批准的承包商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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